氣瓶由于儲存的介質通常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窒息等特性,一旦管理出現漏洞就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近年來氣瓶在儲存或使用過程中的事故時有發生。2022年4月9日,山東聊城市恒誠金屬制品有限公司3名作業人員在更換氬氣瓶實瓶過程中發生氬氣瓶爆炸事故,造成3名作業人員死亡。2022年5月9日10時10分,黑龍江省綏化市肇東市黑龍江天宇鍋爐輔機有限公司總裝車間發生氧氣瓶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梢娨幏秲Υ婊蚴褂脷馄坑葹橹匾榱俗屍髽I了解氣瓶的使用和儲存管理,降低氣瓶管理的安全風險,預防氣瓶造成的安全生產事故,現將有關氣瓶使用和儲存的標準要求梳理,供有關人員參考。
一、常見瓶裝氣體的分類
按照《瓶裝氣體分類》(GB/T 16163-2012)中的標準條款,一般常用瓶裝氣體根據壓縮氣體的臨界溫度和在氣瓶內的物理狀態可分為:壓縮氣體和低壓液化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三大類,每一類中又按其燃燒性、毒性、腐蝕性的化學性能進行分組。瓶裝氣體的危險性類別是規范管理氣瓶的重要依據,瓶裝氣體的生產單位應通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5〕80號)附件:《危險化學品分類信息表》來查詢、確定氣體的危險性類別,并編寫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對于生產的混合性瓶裝氣體危險特性無法確定的,企業應依據《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總局令第60號)對其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根據《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報告》《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報告》編寫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氣瓶的使用和存儲單位應依據瓶裝氣體生產單位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以及GHS危險性類別查詢對應的管理標準,落實氣瓶的使用和存儲安全管理。
二、各類企業氣瓶使用和儲存的部分通用標準要求
各類企業氣瓶使用和儲存的部分通用標準要求見:表一《各類企業氣瓶使用和儲存的部分通用標準要求》
三、化工企業氣瓶的使用和儲存管理標準
為了便于系統性地描述,現將化工企業劃分為:石油化工、煤化工、精細化工、其他化工四類,分別對氣瓶使用和儲存管理的標準要求進行闡述。
四、氣瓶使用和儲存的典型問題
1.是否可以將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乙類的氣瓶存放在非甲乙類廠房?廠房內最多能存多少氣瓶?
四類企業的非甲乙類廠房可以存放甲、乙類氣瓶,但儲存量應不大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標準條文說明的第3.1.2條中表2 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P183)。標準中甲類氣體與房間容積的比值為1L/m3(標準狀態)。舉例:存放1瓶容積為40L工作壓力15MPa氫氣瓶的非甲類廠房,廠房容積不應小于6000m3。對于容積較大的空間,單憑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一個指標來控制是不夠的。有時,盡管這些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不大于規定,也可能會相對集中放置較大量的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而這些物品著火后常難以控制;所以標準中規定在一座廠房或一個防火分區中,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甲類可燃氣體最大允許量總量為25m3(標準狀態),那么在一座廠房或一個防火分區中存放容積為40L工作壓力15Mpa的氫氣瓶(瓶內氫氣約為6Nm3)最多不應超過4瓶(實瓶)。根據《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第8.6.9條“安全用氣使用說明(5)按照相關標準的規定,保持氣瓶內具有規定的剩余氣體壓力或者剩余氣體重量”,建議空瓶的使用和儲存參考實瓶進行管理。
此外,常用的乙炔氣瓶的儲存管理,應參考《溶解乙炔》(GB 6819-2004)第6.2條“溶解乙炔的充裝應符合GB 13591的規定,每瓶溶解乙炔的乙炔氣充裝量(凈含量)不應低于5.0kg(約4.4Nm3不含丙酮體積)(指40L型氣瓶),并應符合7.2和7.3的規定”和第7.3條“乙炔氣的充裝量大于7.0kg(約6.1Nm3不含丙酮體積)時(指40L型氣瓶)應按GB 13591中關于超過最大充裝量時應采取的措施執行”來確定一瓶溶解乙炔的體積數,并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標準條文說明第3.1.2條的要求,容積小于6000m3的廠房存放40L的乙炔氣瓶不應超過1瓶。其他氣瓶的儲存情況也應依據計算數據和標準要求來規范管理。
精細化工企業廠房內儲存氣瓶的管理,除要遵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以外,還應遵守《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 51283-2020)第5.5.3條“供生產設施專用的可燃和助燃氣體(液化氣體)鋼瓶的總幾何容積不應大于1m3(乙炔≤16瓶,氫氣≤15瓶),且分別存放在位于生產設施邊緣的敞篷內或廠房內靠外墻的鋼瓶間內,并有鋼瓶架等可靠的固定措施。廠房內鋼瓶間與其他區域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當廠房內其他區域同一時間工作人數超過10人時,應采用防爆墻分隔??扇細怏w的鋼瓶距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
總結:非甲乙類廠房可以存放甲、乙類的氣瓶,但在一座廠房或一個防火分區內存放1瓶容積為40L的氫氣或乙炔氣瓶,廠房容積應不小于6000m3;如果廠房或防火分區容積大于30000m3,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標準條文說明第3.1.2條的要求,該廠房內或一個防火分區如果火災危險性類別不為甲類,最多也只能儲存4瓶容積為40L的氫氣或乙炔氣瓶,且應分散儲存。
2.工藝裝置內是否可以存放甲、乙類的氣瓶?工藝裝置內最多能存多少氣瓶?
石油化工企業依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版)》(GB 50160-2008)第5.2.23條“甲、乙類物品倉庫不應布置在裝置內。若工藝需要,儲量不大于5t的乙類物品儲存間和丙類物品倉庫可布置在裝置內,并位于裝置邊緣”,氫氣、乙炔等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的氣瓶庫不應布置在裝置內;氨、氧氣等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乙類的氣瓶庫可布置在裝置內,但儲量不應大于5t。工藝裝置內少量的可燃氣體和助燃氣體的鋼瓶儲存,應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2018版)》(GB 50160-2008)第5.2.24條“可燃氣體和助燃氣體的鋼瓶(含實瓶和空瓶),應分別存放在位于裝置邊緣的敞棚內。可燃氣體的鋼瓶距明火或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設備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進行管理;標準未對儲存量做出要求,但應盡量降低裝置現場的氣瓶儲存總量。煤化工、精細化工企業氣瓶的使用和儲存應參考圖5和圖6的標準條款來管理。
3.儲存氣瓶的場所是否要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
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 50493-2019)第2.O.3條以及第3.0.1條的標準要求。對以下四種存儲情況進行分析:
(1)將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乙類的氣瓶存放在非甲乙類廠房。如果氣瓶存放數量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標準條文說明第3.1.2條的要求,即便氣瓶內氣體全部泄漏,該廠房內部可燃氣體濃度也無法達到爆炸下限,所以該場所不必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
(2)將可燃氣體鋼瓶存放在位于生產裝置邊緣的敞棚內。因為氣瓶存放在開放的敞棚內,且不可能存放的多個氣瓶的閥門同時失效泄漏可燃氣體,即便單個氣瓶內氣體全部泄漏,該區域可燃氣體濃度也無法達到爆炸下限,所以該區域不必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
(3)將可燃氣體鋼瓶存放在氣瓶間或氣瓶庫。因為氣瓶間/庫多為封閉式或半敞開式廠房,不利于泄漏氣體擴散,且氣瓶間/庫的內部容積較小,單個氣瓶內氣體泄漏,該氣瓶間/庫可燃氣體濃度就可能達到爆炸下限,所以氣瓶間/庫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
(4)毒性氣體的儲存。如果氣瓶內的氣體為《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中所列的氣體或蒸氣,以及《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標準中,急性毒性危害類別為1類及2類的急性有毒氣體,即便該氣體具有可燃性,也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91號第645號修正)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的要求進行儲存,應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 50493-2019)第3.0.1條的要求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器。